院办发〔2017〕8号
关于印发《威廉希尔中文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现将《威廉希尔中文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稿)》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23日
威廉希尔中文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修订稿)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依规、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使真正困难的学生得到资助,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教学〔2007〕531号)精神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认定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是实施各项资助政策的重要依据,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学校和各学院应通过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通过科学合理和人性化的方式,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并以学生家庭经济因素作为主要认定依据,不添加其他非经济类因素,严格按照量化测评、民主评议的程序开展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第五条 成立威廉希尔中文站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校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校资助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规定时间,全面、认真部署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审核各学院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三)接受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和答复。
第七条 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完成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二)认真审核认定班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给出初审意见。
(三)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予以公示。
(四)对接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质疑及时进行答复和处理。
第八条 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负责困难学生测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不得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并且学生干部与普通同学组成比例要适当。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开始开展班级(或年级)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学生评议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威廉希尔中文站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2,以下简称《调查表》),组织学生填写《威廉希尔中文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集中评议并填写《威廉希尔中文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测评表》(附件4,以下简称《测评表》)。
(二)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三)负责收集学生日常生活、消费行为和诚信表现。
第三章 认定方法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通过对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和评议小组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测评得分是评议小组进行困难认定的主要依据。
各学院评议小组按照申请学生提供的申请书以及其他佐证材料,依据《测评表》给每一项测评指标进行集中评议和打分,得出家庭经济测评分。
第十条 各学院评议小组以申请学生《测评表》得分情况为主要依据进行评议,结合申请学生日常生活、消费、遵纪守法等情况,并参考学校针对学生在校生活消费情况的大数据分析报告进行综合考评,最终确定申请学生的困难档次。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安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6年安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400元),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生活习惯以及其他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设置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安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本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其他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安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2.无经济来源、无法定监护人或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学生;
3.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5.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指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6.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学生(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
7.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8.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9.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子女。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等于或略高于安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本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其他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等于或略高于安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困难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残疾、患重大疾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家庭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4.多子女上学,除学生本人外,有2人以上(含)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收入有限、难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费用。
5.父母均失业且未能实现再就业。
6.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耕地少,环境恶劣,收成差。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在校学生中,除上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困难学生外,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均可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在校生人数的40%以内。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按照本办法三个困难档次认定标准的要求由学生和学生家长如实提供并填写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由学院组织学生填写;
(二)《调查表》,由学生自己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往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表》;
注:《调查表》由乡镇或街道任何一级民政部门盖章证明即可。
(三)《测评表》,由学院班级(或专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集中评议和填写;
(四)其他能证明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佐证材料。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困难认定工作原则上在每年9月开展实施,校资助中心统一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整个认定工作应在9月底前完成。
(二)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次申请认定时,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相关表格和佐证材料。已经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可以只提交《申请表》。
(三)班级(或专业)学生评议小组民主评议: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及证明材料,按照我校的认定标准,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学生的测评成绩。评议小组进行测评打分和民主评议时应注意保护申请学生尊严,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而应通过认真审查学生申请、佐证材料以及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从而使测评成绩更加真实和符合实际。测评成绩从高到低排列,结合申请学生日常生活、消费、遵纪守法等情况综合考评,最终确定申请学生的困难档次,报学院认定小组进行审核。在学院评议小组评议中出现评议结果和测评分数差异较大的应由评议小组出具情况说明并报学院认定小组审核批准。
(四)学院认定小组评审:学院认定小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应注意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小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资助中心提请复议。校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结束后,各学院认定小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报校资助中心。
(五)校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名单和等级,如发现认定不规范或认定结果不公正、不准确,则要求相应学院认定小组重新认定,学院认定小组在接到重新认定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将结果报送校资助中心。
(六)校资助中心对各学院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审核无异议后,形成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与各学院共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监督及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并及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将抽检过程和结果进行详实的记录。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者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被认定的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弄虚作假,骗取困难生资格和资助资金;
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4.未将所获资助资金用于在校学习、生活的必要支出,而是随意挥霍浪费、购买高档奢侈品、抽烟、酗酒、赌博的;
5.经常出入校外网吧和娱乐场所,沉迷网络的;
6.因家庭购房、购车等高消费行为导致欠高额债务的;
7.发生休学、退学、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的;
8.其他经学校和学院认定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的情况。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消费、学习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认定时,应诚实守信,如实填写调查表和申请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如果发生了显著变化,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及附件内容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内容为准。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威廉希尔中文站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表
4.安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
5.威廉希尔中文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系(院): 年级专业: 班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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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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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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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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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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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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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 户口 |
□城镇 □农村 |
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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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学校 |
|
个人 特长 |
|
孤 残 |
□是□否 |
单 亲 |
□是□否 |
烈士子女 |
□是□否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区号)-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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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签章 |
学生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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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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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民政部门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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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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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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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威廉希尔中文站 年度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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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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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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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政治面貌 |
|
家庭人均 年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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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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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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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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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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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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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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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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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陈述理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B.家庭经济困难 □ |
|
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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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决定 |
院 (系)意 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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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威廉希尔中文站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表
学院: 年级: 专业班级: 学号: 姓名: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主要观测点 |
参考权重 |
得分勾选 |
得分 |
备注 |
特殊情况,直接认定特殊困难 |
烈士子女 |
家庭经济困难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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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 |
无经济来源、无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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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困难学生 |
家庭经济困难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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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生源地(15分) |
1.1东部地区(10) |
东部地区的城镇 |
5 |
|
|
东部省份:辽宁、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 |
东部地区乡村 |
8 |
|
东部地区国家级贫困县 |
11 |
|
1.2中部地区(12) |
中部地区的城镇 |
7 |
|
|
中部省份:吉林、黑龙江、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 |
中部地区的乡村 |
10 |
|
中部地区的国家级贫困县 |
13 |
|
1.3西部地区(15) |
西部地区的城镇 |
10 |
|
|
西部省份:内蒙、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
西部地区的乡村 |
12 |
|
西部地区的国家级贫困县 |
15 |
|
2.学生家庭主要成员状况(40分) |
2.1父母双亲健康状况(20分) |
单亲家庭,父(母)身体健康 |
10 |
|
|
|
单亲家庭,父(母)近期患一般性疾病 |
12 |
|
单亲家庭,父(母)长期患病(慢性病)或残疾 |
18 |
|
单亲家庭,父(母)遭遇车祸等重大突发事件 |
18 |
|
单亲家庭,父(母)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
20 |
|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身体健康 |
5 |
|
双亲家庭,父母一方近期患一般性疾病 |
8 |
|
双亲家庭,父母一方长期患病(慢性病)或残疾 |
12 |
|
双亲家庭,父母一方遭遇车祸等重大特发事件 |
14 |
|
双亲家庭,父母一方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
16 |
|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近期患一般性疾病 |
9 |
|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长期患病(慢性病)或残疾 |
16 |
|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遭遇车祸等重大特发事件 |
18 |
|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
20 |
|
其他特殊情况 |
0-6 |
|
2.2多子女家庭(10分,有2个及以上子女,不含已结婚、独立生活的子女) |
其他子女均已就业 |
0 |
|
|
|
其他子女已不上学,但均无工作 |
2 |
|
其他子女有的在上学,也有不上学但无工作 |
3 |
|
其他子女均在上学(有的在接受义务教育) |
4 |
|
其他子女均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
5 |
|
其他子女均身体健康 |
1 |
|
|
|
其他子女患有先天性疾病、慢性病或残疾 |
4 |
|
其他子女有遭遇车祸等重大突发事件 |
4 |
|
其他子女有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
5 |
|
2.3赡养老人(10分,祖父母、外祖父母) |
家庭需共同赡养1-2位老人,老人均身体健康 |
3 |
|
|
|
家庭需共同赡养1-2位老人,但有老人患重大疾病或常年患病 |
6 |
|
家庭需共同赡养3-4位老人,老人均身体健康 |
4 |
|
家庭需共同赡养3-4位老人,但有老人患重大疾病或常年患病 |
8 |
|
家庭需独立赡养1-2位老人,老人均身体健康 |
4 |
|
家庭需独立赡养1-2位老人,但有老人患重大疾病或常年患病 |
8 |
|
家庭需独立赡养3-4位老人,老人均身体健康 |
6 |
|
家庭需独立赡养3-4位老人,但有老人患重大疾病或常年患病 |
10 |
|
其他特殊情况 |
0-4 |
|
3.学生家庭收入情况(45分) |
3.1工作能力及收入 |
父母双方均有工作,但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
25 |
|
|
1、纯农户是指家庭除农业收入外,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 2、若为单亲家庭,符合所列选项的,按照所列分值+3分计分; 3.根据符合条件的选项得分,但最高45分。 |
纯农户,父母一方务农,另一方在外务工,或双方均在外务工,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
28 |
|
纯农户,父母双方均务农,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
30 |
|
纯农户,父母双方均务农,且耕地少,自然环境恶劣,收入极其有限 |
35 |
|
父母一方下岗或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另一方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
30 |
|
父母双下岗或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 |
34 |
|
父母一方劳动能力差(残疾等),另一方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
31 |
|
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
34 |
|
父母双方均劳动能力差(残疾等) |
37 |
|
父母双方均无劳动能力 |
40 |
|
其他情况 |
0-15 |
|
3.2低保户、特困职工户 |
低保户、特困职工户 |
30 |
|
4.附加项 |
4.1学生本人健康状况(20分) |
残疾、长期患病(慢性病) |
16 |
|
|
加分项目 |
遭遇车祸重大突发事件、造成较严重的伤害或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
20 |
|
4.2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等(50分) |
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洪灾、雪灾、旱灾等,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受灾损失情况给分,最高50分) |
50 |
|
|
备注 |
总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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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威廉希尔中文站 年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
学院名称(加盖公章):
认定人数:
特殊困难学生 人
经济困难学生_____人
一般困难学生_____人
学院困难认定小组组长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5
威廉希尔中文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
学院名称(加盖公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学号 |
班级(如:16级***专业1班) |
生源地区 |
生源类别(城镇/农村) |
测评得分 |
困难认定档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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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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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威廉希尔中文站院长办公室 |
2017年7月10日印发 |